(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企业公告时间不足七日或者展示时间少于2日的依照第101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备案材料的核查。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核查拍卖备案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报备表上填写核查意见;对备案材料不完整的,拍卖企业应在拍卖日前1日补齐材料。
(2)拍卖企业应当指定专职的报备员负责报送备案材料。
(五)对拍卖罚没物资、公物、企业、个人委托的标的报备材料的具体规定,详见本通知附件。
第三条 根据第101号令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可实行现场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1)公物拍卖;
(2)被执法部门处罚拍卖的走私罚没的拍品;
(3)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
(4)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记录;
(5)标的特殊,竞买人数较多的;
(6)监管人员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监管的;
第四条 根据第101号令及《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人员到拍卖现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拍卖规则;
(二)拍品目录;
(三)拍卖公告;
(四)竞买人登记汇总表及对特殊标的应当提交的各类许可证书;
(五)委托方提交的拍品保留价(底价)及拍品降价通知书;
(六)委托方撤回标的的书面通知;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查处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根据《
拍卖法》及第101号令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查处拍卖违法行为的职能部门。
(二)拍卖企业、委托方、竞买人应当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督检查。监管人员发现或者经人举报,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制止。违反第101号令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
(1)拍卖企业开展的超越经营范围的拍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