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完善拍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工商合[2004]6号)
各拍卖企业:
为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建立健全拍卖活动备案制度,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称
拍卖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第101号令)、《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结合本市拍卖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发本通知。
第一条 本市拍卖企业开展拍卖活动,应当依照《
拍卖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第101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 拍卖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一)根据第101号令第四条规定:拍卖企业必须在拍卖日前七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二)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报备表》(拍前报备表);
(2)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
(3)委托拍卖合同;
(4)拍卖标的清单;
(5)拍卖标的权属证明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6)拍卖标的瑕疵情况;
(7)主持本场拍卖会的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8)拍卖活动与拍卖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举行拍卖活动),根据《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应提交由企业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核转函》及拍卖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举行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三)拍卖公告。
拍卖企业应当依照《
拍卖法》及第101号令的规定于拍卖日前七日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具有权威性、指导性的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拍卖的时间、地点;
(2)拍卖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