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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省外经贸厅:在批准设立“三资”企业时,向外方投资者宣传、解释我国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其在企业管理中认真贯彻落实。
  省卫生厅: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和注册工作;拟订辽宁省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医疗保健机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的执业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考试考核发证和继续教育培训;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生殖保健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执业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技术咨询、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等工作;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统计、上报工作。
  省工商局: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流动育龄人口,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省环保局:开展人口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促进环境保护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省广电局: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介,宣传人口形势、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变化、新进展,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传播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指导本系统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省统计局: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和年度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人口数据;核定、管理、公布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法定标准;负责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临床基地的监督管理,审批计划生育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负责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形式审查(注册)和不良事件监测,组织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实施再评价工作;协助和支持有关部门在计划生育系统引入和推广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
  省扶贫办:把扶贫开发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起来,把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作为科技扶贫、项目扶贫的重点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扶贫项目。
  省妇联:积极参与并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宣传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注重性别视角宣传;把宣传男女平等国策、提高妇女地位、动员广大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与实行计划生育密切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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