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拖欠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各市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精神,在2004年8月底前将此类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拖欠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
四、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几点要求
(一)强化责任制。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要实行省、市、县政府分级负责制。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理财原则,优先安排工资性支出。省政府将把及时足额发放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工作作为考核评价各市政府工作的主要指标,并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履行本通知所规定市级政府五项职责的市,年度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建立工资性政策报告制度。建立工资政策、执行项目、发放标准、出台市以下地方性补贴政府逐级报告制度。市级政府根据财力承受能力清理、取消、规范和出台市以下地方性补贴,要向省人事、财政部门报告并备案,省级财政、人事部门经过财力承受能力评估,提出是否实施的意见。县级政府出台地方性补贴等工资政策,要报市人事、财政部门审批,省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处理因拖欠工资和离退休费造成的信访问题。对确因拖欠问题而发生上访的,属于哪级政府的责任就由哪级政府给予妥善解决。对于省政府交办的拖欠工资或离退休费上访案件,各市、县要按要求认真办理、限期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今后凡是发生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事件,影响稳定大局的,除了要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出面处置之外,还要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四)建立年度通报制度。从2004年起,省政府将不定期地通报各市、县因拖欠工资和离退休费引发的上访情况;每年对各市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各市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对各县(区)的通报制度。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拖欠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或违反工资政策和财政预算政策,或乱发不符合政策规定津贴补贴的,省政府将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对不按照年度预算拨付财政工资性资金的,提请党的机关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115条的规定,按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依据第
131条第五款、第
13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的,按失职、渎职行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