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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县级政府六项职责:一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的项目、标准,确保本级及所辖乡(镇)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二是负责编制县、乡(镇)级财政工资年度预算,不得留有缺口,并保证财政工资年度预算严肃执行。预算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影响年度工资预算正常执行的,要逐级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三是负责按统一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政策,对所辖乡(镇)中小学教师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实行与县本级统一项目、统一标准的县级财政全额统筹,对所辖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实行县级财政统筹。四是负责对本级和乡(镇)公教人员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实行国库专户管理,由银行统一发放。五是负责解决乡(镇)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2000年以前的历史拖欠、2001年以来用实际执行的地方性补贴“置换”国家确保发放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而形成的拖欠,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六是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工资性财政资金和省、市两级政府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不被挤占、挪用。
  三、按照规定时限解决拖欠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
  各市、县政府要确保今年和以后年度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拖欠。对2001年以来用实际执行的地方性补贴“置换”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而形成的拖欠,在核实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确保2005年前全部解决。对2000年以前实际发放工资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的拖欠,在全部解决2001—2003年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拖欠的前提下,采取措施确保2007年前全部解决。市、县政府要按本通知规定的确保发放工资项目和标准,逐乡核实公教人员的工资拖欠。在核实的基础上,由省人事厅、财政厅结合市、县财力情况,提出具体分阶段解决意见,并下达《解决拖欠工资任务通知单》。省政府将对各市解决拖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行工资制度中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从2001年起实行,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明确“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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