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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二、明确各级政府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的职责
  各级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增强确保群众切身利益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把保障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政府职责。按现行行政和财政管理体制,坚持分级管理和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保障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职责。
  省政府四项职责:一是负责省本级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的管理,确保本级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及时足额发放。二是负责对市、县、乡(镇)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政策指导、政策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规依法从严处理。三是负责督促检查县以下财政工资年度预算安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可支配财力足以足额安排财政工资预算但留有缺口的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对预算留有缺口和执行中违反省政府规定的财政工资预算政策的行为,实行执行中调减国库资金留解比例和年终财政决算等额扣减财力的政策。四是负责对确保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省以上地方性补贴(不含年终一次性奖金)及时足额发放,对可支配财力有缺口的困难市、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的补助原则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市级政府五项职责:一是确保辖区内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做好辖区内市、县、乡(镇)三级财政工资预算安排和执行的管理工作。二是制定符合县级财政承受能力的市以下地方性补贴执行的项目和标准,统一以县为单位的县、乡(镇)市以下地方性补贴的项目和标准。三是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县、乡(镇)财政工资年度预算安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可支配财力足以足额安排财政工资预算但留有缺口的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对财政工资年度预算留有缺口的县,通过调整市本级财力结构弥补缺口。四是认真履行市管县的行政责任,建立市对县、乡(镇)确保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确保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存在财力缺口的县(区),给予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五是负责解决辖区内县、乡(镇)公教人员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2000年以前的历史拖欠、2001年以来用实际执行的地方性补贴“置换”国家确保发放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而形成的拖欠,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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