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8.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部分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
实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或聘用制合同约定待遇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工资按改革方案或合同执行的,属于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范围。
市以下地方性补贴,是指由各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自主出台,市、县可支配财力有能力保障发放的各项补贴。对市、县可支配财力无力保障发放的地方性补贴,在清理、取消、规范的前提下,由各市政府确定及时足额发放的项目和标准。
各级政府要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切实做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上述规定的地方性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认真做好县、乡(镇)尤其是乡(镇)公教人员工资的“一个统一”和“全额统筹”工作,切实解决“两个拖欠”问题。
“一个统一”,是指乡(镇)公教人员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要与县本级执行项目和标准统一。
“全额统筹”,是指在乡(镇)公教人员按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统筹的基础上,对乡(镇)中小学教师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的县级财政全额统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是否实行县级财政全额统筹,由市政府视财力情况自行决定。
解决“两个拖欠”问题,一是指解决2000年底以前拖欠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二是指解决按《关于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辽人发[2003]20号)规定,2001年以来用实际执行的地方性补贴“置换”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而形成的拖欠。
市、县政府是解决“两个拖欠”的责任主体;对没有按上述政策口径实现县、乡(镇)“一个统一”的县,由市级政府负责在7月底落实“一个统一”的工资政策;没有按上述政策口径做到县级财政“全额统筹”的县,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在8月底完成“全额统筹”。对乡(镇)中小学教师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因与县本级执行的项目和标准不一致而形成的差额,从2004年1月起计发。
各市要对自行出台的地方性补贴进行清理,对财力不能保障发放的地方性补贴要坚决予以取消,并在清理、取消的基础上实现县域内地方性补贴统一项目、统一标准。凡各市财力不能保障按确保工资发放项目、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和补发的,均要自2001年1月起将已发的地方性补贴通过“置换”纳入确保工资发放项目中;对市财力能够保障按确保工资发放项目、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和补发的,可不进行“置换”,但必须将统一的地方性补贴项目和标准分别报省人事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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