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
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6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指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多次对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县、乡(镇)拖欠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仍然存在,引发一些群众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县、乡(镇)公教人员工资,统一地方性补贴标准,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的项目和标准
各级政府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规定,确保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统一规定的工资和离退休费项目,包括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地方性补贴(地方性补贴包括省以上地方性补贴和市以下地方性补贴)两部分。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省以上地方性补贴包括:
1.机关行政人员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2.机关工人工资。包括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和奖金。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的活的部分)。
4.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包括职员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工资构成中的活的部分)。
5.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包括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岗位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普通工人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
6.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包括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是指经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各地在工资制度改革前实际发放的纳入新的工资制度64元后的余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省政府未出台全省性的地方补贴政策,各地出台的津贴、补贴不属于省财政工资转移支付补助的确保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