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铁路社会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辽宁省铁路系统所属中小学和医院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5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沈阳铁路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铁路社会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辽宁省铁路系统所属中小学和医院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辽宁省铁路系统中小学和医院
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发[2003]11号文件精神,加速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积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现就我省铁路系统所属中小学和医院分离移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我省铁路系统中小学校、医院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原则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我省境内铁路系统中小学、医院的分离工作,解决铁路系统国有企业社会负担重的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坚持与各地实际相结合;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强化政府对社会服务功能的整体规划;坚持与减轻企业负担相结合,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坚持与稳妥安置职工相结合,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与合理分担改革成本相结合,保障分离移交工作顺利实施。
二、移交范围
1.中小学校。沈阳铁路局在辽宁省境内的中小学校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精神,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接收。
2.医院。对铁路医院的分离工作,按照国家经贸委等6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确定的原则,由省有关部门会同各市,根据实际情况与铁路部门商定。
三、移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