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

  四、加强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
  2004—2007年,省每年安排6000万元,用于设施农业、设施渔业、集约化畜牧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东部山区特色产业开发等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省每年安排1200万元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五、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调整优化农产品市场规划和布局,在中心城市或农产品主产区培育中高级农产品批发市场。鼓励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对能够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配送中心和农贸市场扩大经营规模给予贷款贴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城开办超市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设施改造、增加设备方面,享受国产设备购置抵扣所得税政策。整顿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制止农产品流通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确保鲜活农产品的公路运输畅通无阻。
  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鼓励、引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大户创办和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04—2007年,全省集中抓好100个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市场营销等服务活动。对经批准成立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予以积极支持。
  七、简化农业产业化项目审批手续
  凡属项目业主自筹建设资金或利用商业性贷款从事的一般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类项目,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改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凡符合自营进出口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进出口资格证书。各级财政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分级制定项目、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和使用实施细则,加强监督,严格管理,确保扶持资金和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参照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农产品等级标识制度,监测评价农产品生产区域,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流通、消费全过程进行监控,切实加强管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建设高标准、高起点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大力发展有机农业,实施名牌战略,培育、推广名牌产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