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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
(辽政发[2004]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的部署,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加工业是我省振兴老工业基地的“三大产业”之一,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是新时期农业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的重大创新,是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强农业市场竞争力,实现农村经济“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根本措施,对于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充分认识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解决“三农”问题、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农业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农村经济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和方向性的大事来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一主三化”的发展思路,努力把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目标
  到2010年,在全省基本形成“五大区域”布局、标准化生产、一体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高效化运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建成280个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和150个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完善省内15个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一批区域性农产品物流中心,形成农产品流通体系;强化社会综合服务职能,农村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到1.2万个;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达到200个,比2003年增加95个;全省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亿元,年均增长10%;农产品综合加工率达到50%以上,比2003年提高10个以上百分点,精深加工率达到30%,比2003年提高15个百分点;带动400万农户进入农业产业化链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年均增长7.3%;农民平均从农业产业化链条内获得的收入达到1500元,年均增长12%。
  三、着力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004—2007年,省级在每年安排老工业基地振兴财政贴息资金时,安排一定规模用于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财政要对龙头企业培训农户、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和污染治理等,给予适当支持;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和扶贫等农业专项资金,要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做到集中资金办大事;各级金融机构要对符合国家信贷和产业政策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重点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支持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出口创汇型龙头企业;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地方税务部门继续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74号)规定执行;对认定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运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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