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4年
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2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制定的《2004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2004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根据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省纪委四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6号)精神,制定2004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004年全省纠风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紧紧围绕“第一要务”,以政行风评议工作为龙头,推动政府部门和行业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政风行风建设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以专项治理为重点,认真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取信于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以查处案件为突破口,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利益以及干扰破坏经济发展投资环境的行为,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证,促使纠风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纠风工作主要任务
(一)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
1.2004年秋季开学时,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上半年制定出省会城市、其他地级城市、县(市)、乡镇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具体办法,农村贫困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不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
2.加强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明确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标准,在规定的择校收费限额之外,不准收取其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3.要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再设立新的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