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质灾害等级与影响分析
(一)地质灾害等级
1、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威胁10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0万元以上财产安全的,属严重地质灾害险情。
(二)地质灾害影响分析
根据掌握的资料和现场调查情况,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按照其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确定等级和影响程度;对具有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分析其出现的发灾前兆特征,判断发灾的可能性,成灾范围,确定可能的地质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
三、地质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通信保障
(一)地质灾害预警信号
1、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2、由地方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它预警信号,如:鸣锣、鸣放警报等。
(二)应急通信保障
1、公布各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和指挥部负责人等有关成员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
2、各工作组应配备大功率(半径大于5Km)对讲设备;
3、公布紧急撤离所采用的预警信号。
四、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程序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各自辖区和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对发现的灾害隐患点,要制定防灾预案,确定人员撤离、财产转移的路线及其他防灾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或严重地质灾害险情,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三)省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或者严重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报告省指挥部指挥长,同时指派调查监测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指导应急处理,查明地质灾害灾情、类型和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调查监测组应尽快提出具体防灾措施建议,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