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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3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和宣传纳入全民普法计划,重点加强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的学习和培训,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职业卫生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今后,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为全省“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依法防治职业病的意识。
  二、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各级发改、建设、经济等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安监部门的协作,依法将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纳入工程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建设项目立项、设计审查、工程验收时,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要督促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即向卫生部门提交报告。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将通过卫生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查和职业病危害效果控制评价等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指标。
  三、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安监部门依法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采矿、冶炼、建材、化工企业、苯系物和其他有害化学品危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监管。要重点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告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医疗单位职业病诊断资质的监管。要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改善职业卫生状况,努力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少数拒绝开展职业病防治、劳动条件恶劣、职业病发病率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各级政府要支持卫生、安监等部门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得设置限制监督检查的禁区。
  四、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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