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电力设施和变电站附近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在办理建设用地和报建审批手续时,应事先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经委(经贸委)现场查勘签字盖章同意后,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再予审批。
(六)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七)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由建设单位依照《
森林法》、《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同意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林业、国土部门应予支持。
占用征用林地绿地需要采伐树木、竹子的,由建设单位依照《
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法规规定向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相关主管部门应予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建设单位依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八)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房屋所有者应当予以配合,房屋被跨越后,不得再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的物体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九)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拆迁已有建筑物及基地设施的,由电力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国土、建设(城建)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异地重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划定后,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一律无偿拆除,若在其间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一律由业主自负。
(十)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的,施工单位应事先征求当地经委(经贸委)意见,并就迁移、防护措施、补偿等问题与电力企业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十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照经营废旧金属、电力设施器材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须出示单位证明。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不得向个人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十三)电力行政执法人员查找被盗电力设施器材时,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应予积极配合,如查获某收购站点非法收购正在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时,电力行政执法人员有权控制赃物,等候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