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2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湘经电力[2004]120号)
各市州经委(经贸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土局、林业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工商局,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
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以及公安部、原
国家经贸委《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力设施保护及有关工作
(一)各级经委(经贸委)根据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计划和《
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行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三)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规划、国土、建设(城建)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和报建申请。
(四)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可无偿修剪、砍伐。
在城市(镇)规划范围内的公园、绿地上架设新的电力设施,需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如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超高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街道和人行道树木),需要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权属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专业队伍实施修剪或砍伐,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应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使城市竹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可先行处置,然后按规定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