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对现有高等院校、技工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就业培训中心、乡镇农科教中心等教育培训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对农民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培训资金要直接补贴到受训农民身上,具体补贴办法可采取减免学费、申请无息贷款、发放“培训券”等形式。各级财政对培训机构培训农民工的结算要按照培训业绩进行,以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
18.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都要按照《
劳动法》等规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通报联动协查制度,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清缴力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对务工农民的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办理有关证件只收取工本费。
19.引导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各级政府要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资金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为农民工返乡投资创业创造条件。积极发展小城镇,继续抓好农村小城镇综合改革,促进农村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
六、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20.抓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按照“政府养得起、服务要加强”的目标,实行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分离,确保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充分履行公益性职能。当前要抓紧规范乡镇动物防疫机构。乡镇动物防疫机构为承担动物疫病测报、预防和扑灭等公益性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按平均每个乡镇3名配备,凡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其他乡镇涉农机构,经核编定岗后,其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承担非公益性职能的人员围绕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农机作业、一般性技术承包、产后加工与运销等,创办多种形式的经营性服务实体。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充分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继续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林业体制改革。
21.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自愿合作、“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多方面加以扶持。只要有利于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允许探索和创造。要加大扶持力度。一是简化登记。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有关部门要简化登记手续,降低登记门槛,优惠登记费用。非营利性的各类专业协会,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政部门登记时只收工本费。对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降低注册资金要求,登记注册只收工本费。对处于起步阶段的专业合作组织,允许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二是资金扶持。各级财政要将符合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条件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纳入支持范围,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三是税费优惠。对农民从事个体经营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对农产品运输检疫和苗木运输办证等,要简化手续,降低收费。支持农村专业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积极创办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推进制度创新。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抓紧制订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示范章程。供销合作社要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农、林、水、科协等部门和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培育扶持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分流的乡镇干部和各类技术人员领办农村专业合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