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7.认真落实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相应调减农业税附加,5年内取消农业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烟叶特产税只向收购者征收,不向生产者征收。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加大调减农业税的幅度或提前取消农业税。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减少农业税降幅或将农业特产税转为农业税。
8.积极推进配套改革。严格“三定”后的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机构和人员反弹。积极推行干部任用制度改革,鼓励乡村干部兼职,减少乡村任职干部职数。认真落实乡镇人员分流政策,鼓励和扶持分流人员领办企业,扩大就业,实现二次创业。进一步调整农村教育布局,巩固“普九”成果。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的核编、定岗、分流工作。全面推行教师和校长聘任制,优化教师队伍。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
9.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停止审批新的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州、县市区一律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村级报刊“限额制”和“涉负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加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共同生产费等收费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农民负担卡的发放和农民负担监测工作。加大农民负担检查监督力度。改进干部作风,严格依法行政,严禁采取扣人、撮谷、搬物等手段强行收取农业税,严禁在征收农业税时强行收取其他费用,防止涉农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粮食直补制度
10.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从2004年开始,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抓紧清理和修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搞好产销区协作,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建立和完善全省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信息灵敏的市场体系,严禁地区封锁。
11.落实粮食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2004年,在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每公斤1.4元时,指定有关粮食经营企业按每公斤1.4元敞开收购。当市场粮价高于每公斤1.4元时,随行就市。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主要用于补充省储备和市州、县市区储备。中籼稻、晚籼稻的最低收购价,按国家规定执行。继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鼓励各类粮食加工企业与农民签订粮食订单,实行合同收购。
12.落实粮食直补和水稻良种补贴政策。2004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40%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粮食直补按农业税计税面积中的种粮面积每亩补贴11元。2004年,实行水稻良种补贴,农民种植早稻每亩补贴10元,种植中稻每亩补贴15元,种植晚稻按国家规定标准补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补贴办法,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农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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