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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3.切实保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代替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中止流转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圈占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随意改变其农业用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管服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发生的纠纷,要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调解或仲裁。基层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诉讼请求,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级政府要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把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有关法规和政策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征用土地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不准擅自突破征地规模,不准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基本农田。农村住宅建设要搞好规划,尽量节约和少占耕地。加大农业土地开发整治力度,自2004年起,从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和基本农田建设。
  5.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征地补偿方案应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实行征地补偿登记后,应到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或核销手续。严格实行先安置后拆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不准动工用地。征地涉及的权利人有听证要求的,应举行听证。全面执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补偿登记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财产权和监督权。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标准,及时给予农民补偿。严禁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确保补偿资金按时到位。对由于征地补偿费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等原因造成群体性事件又没有妥善解决的地方,暂停其用地审批。近期要开展征地补偿安置专项治理,清理偿还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6.探索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多种途径。在城乡结合部和其他集中征地的地方,只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可以划出安置地域,预留10%—15%的土地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生产。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以土地入股等方式参与营利性水电、交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要区分不同情况,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低保和就业培训制度,所需资金由政府、集体和农民个人筹集。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集中解决,个人出资部分从安置补助费中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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