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湘发[2004]10号 2004年5月25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农村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给农村带来了历史性变化。但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仍然存在许多体制性障碍。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解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现就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1.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认真落实二轮土地延包和林地承包经营政策,对因土地权属纠纷等问题导致延包工作不落实的,要抓紧做好土地确权工作。切实加强对预留机动地的管理,未留机动地的不能再留,已留机动地超过总承包面积5%的部分要承包落实到农户。禁止违法随意调整或收回承包地,二轮承包期不到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没有及时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地方,要抓紧签订承包合同和发证,确保土地丘块、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四到户”。原国有农场已改制的,责任田承包和经营田发包要参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对妇女和外来户有任何歧视。对平垸行洪区和库区的移民,要参照落户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落实承包地。要按照《
森林法》的有关要求,抓紧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林地林权管理机制,搞好林地林权日常管理。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和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2.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多种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森林资源的合理流转。各地可以通过农业招商引资,引导和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长期外出务工经商,无力耕作承包地,经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将承包地退还给发包方。禁止耕地抛荒。有条件的乡镇可以经营管理站和林业管理站为依托,开展组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心、森林资源流转中心的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