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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人才柔性流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柔性流动人才愿意在我省落户的,可凭《黑龙江省引进人才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市、县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请落户,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子女可以随迁。
  六、用人单位和柔性流动人才确立聘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或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各方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聘人才依法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也可为柔性流动人才提供有别于社会保险的由相应商业险种组合的人才保险,用以养老、医疗、意外保险等各种保障。保险数额与人才业绩紧密挂钩,保证各类人才在履行合同后成为保险受益人。人才组合保险可办理异地转移或退保。
  七、柔性流动人才来我省工作、创业,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建立柔性流动人才档案,办理人事代理,作为使用、鉴定、出国政审、工资认定、职称申报,各种奖励评选等的依据。
  八、柔性流动人才可以“双职双薪、多职多薪”,可以建立多套人事关系。经用人单位和柔性流动人才双方协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岗位工资、业绩工资、年薪制、期权收益、股权收益等多种灵活分配方式。专利、技术、管理、资金等均可参与分配。
  九、支持柔性流动人才以技术、资金、设备等投入来我省创办、合办或承包企业。创办、合办和承包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黑发[1999]21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黑发[2003]14号)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以柔性流动方式为我省服务的海外留学人员,可享受《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2]9号)的相关政策。
  十一、依法保护柔性流动人才在我省取得的知识产权。柔性流动人才在我省工作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或在我省实施成果转化的,依照有关规定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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