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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人才柔性流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
关于人才柔性流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39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编办、公安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工商局、外办、知识产权局《关于人才柔性流动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7月1日

关于人才柔性流动的若干意见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

省外办、省知识产权局 2004年6月10日)


  为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广泛吸引海内外各类人才以柔性流动方式为我省服务,根据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人才柔性流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均可以采取柔性流动方式引进所需要的国内外各类人才(以下简称柔性流动人才)。政府机关就重大经济社会问题进行的政策研究、决策咨询等工作,也可采取柔性流动方式聘用急需的高级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用人单位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人才,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不迁户籍关系,长期在我省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来我省短期工作。
  (二)不来我省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任务协议,提供智力服务。
  (三)用人单位与柔性流动人才协商确定的其它方式。
  三、各类用人单位聘用柔性流动人才,必须按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书面形式的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也应与柔性流动人才所在单位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用人协议或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柔性流动人才来我省工作,由用人单位凭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及柔性流动人才本人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职)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黑龙江省引进人才工作证》。取得《黑龙江省引进人才工作证》的柔性流动人才,享受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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