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毕业生,可到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登记注册,就业指导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推荐。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对于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标准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有其它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各地毕业生就业部门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给予妥善安排。城市社区应积极组织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并给予一定报酬。
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要根据社会劳动力市场的供需情况,对未就业登记的毕业生进行就业代理,提供信息咨询、推荐就业并定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二)规范就业市场主体行为,实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对报送需求计划的单位,由省教育厅发给《黑龙江省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凭证》,用人单位凭此证到学校或参加供需见面会与毕业生签订协议和接收毕业生。
(三)各大中专学校要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等技能考试,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大中专学校要优先推荐获得NIT考试合格证书的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要优先录用获得NIT考试合格证书的毕业生。从2004年起,将获得NIT考试合格证书的毕业生在就业报到证备注栏中注明。
(四)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新增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毕业生。要加强对高职学校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在全省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用的用人制度。将离校时尚未就业的毕业生纳入社会保障制度范围,劳动保障、教育和人事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保障制度的具体办法。
八、加强毕业生就业教育和舆论宣传工作
各大中专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全程就业指导工作。要把《大学生就业指导》纳入教学计划并列为必修课程,贯穿大学生活始终。加强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势,使毕业生牢固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引导毕业生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成长、事业发展和国家需要的关系,积极鼓励毕业生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功之路。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用人单位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宣传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的先进经验,为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