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毕业生新办从事公益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
4.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可自创办之日起,减征或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5.提倡和鼓励毕业生采取灵活方式和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为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创业活动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对为本单位提供劳务的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
(四)积极鼓励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对志愿服务西部的志愿者,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积极鼓励并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边远贫困地区建功立业。对志愿服务我省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2年的毕业生,按照团省委、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实施黑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的通知》(黑青联字[2004]9号)精神,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深化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户籍管理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放宽毕业生择业期限。毕业生在3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省教育厅要按照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
(二)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实,出具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
未落实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回生源所在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行联系单位。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两年内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的学校,也可以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或由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代理。落实单位后,将档案和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将其户口和档案迂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
未落实单位的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回生源所在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行联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