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坚持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和充实生产第一线的方针,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我省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国防和支柱产业、重点建设和科研项目以及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工作。对其急需的毕业生,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特别是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过程中落实的毕业生要给予充分保证,直接派遣。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做好毕业生接收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和优惠政策吸引毕业生,坚持合理用人,避免出现人才使用的高消费现象。各地要拓宽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支持和鼓励毕业生到我省边远、贫困地区和中小企业工作。鼓励优秀非师范毕业生到教育部门从事教学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
1.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招考、招聘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2.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乡镇干部队伍清理整顿工作和不合格中小学教师的清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为吸收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3.对到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的县以下农、林、矿区一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实行保护政策。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毕业后工作满8年的向上浮动两档工资。
4.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毕业生公开招考、招聘,择优录用。
(二)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三资”、集体、乡(镇)、民办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就业。凡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代理人事档案。各级公安部门要放宽对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等手续,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解决集体户口等,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支持。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