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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大中专学校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到2004年9月1日,毕业生就业率达到或高于2003年的同期水平。各市(地)、县(市)都要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在2004年7月前,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省教育厅是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组织运转。人事、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全力支持,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体系,定期检查、评估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将评估结果与学校相关工作挂钩,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给予奖励,支持其就业指导中心的建设工作。要坚持和完善毕业生就业率通报和就业工作检查评估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各学校分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率和毕业生就业单位性质流向百分比,发布各专业培养目标、主干学科、主要课程、授予学位等情况,使学生、家长按专业结构科学合理地填报志愿。
  各大中专学校要实行毕业生就业“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对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加强同用人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广开毕业生就业门路。要设立专门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人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大中专学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毕业生比例要保证不低于1:500。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学校当年预算,主要用于与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的就业指导、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面等日常工作和一些大型招聘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二、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
  (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政府宏观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坚持“自主择业、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发展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全部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办法签订就业协议,经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落实就业方案。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自2005届和2004届毕业生开始不再限制就业范围,同非师范类毕业生实行相同的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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