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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
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3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工商局、地税局《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6月22日

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省地税局 2004年6月10日)


  为实施“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进一步推进“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实现其充分就业,发挥好这部分人才的作用,是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切实做好今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实现,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今年是我省毕业生数量继续以较大幅度增加的一年。全省毕业生达到14万多人,比上年净增3万人。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有效机制,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毕业生变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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