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要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经过招标的项目,实施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基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委托审计单位进行竣工审计;使用基金在1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委托审计单位进行竣工审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设置相应的财会岗位,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按库区和基金类别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等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根据基金到位情况,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逐级拨付基金。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的财务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照制度、计划、程序拨款和用款。
第二十八条 基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为基金使用、管理的最后一级核算单位,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按时逐级上报会计决算报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要做好本级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加大对市、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全区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要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年度计划和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财务检查。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和规划实施完成后,应分别进行竣工验收和总结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组织。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组织项目法人或实施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有关准备工作,并向验收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