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规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规划项目基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
规划项目基金在10万元以下的,以及规划项目基金虽在10万元以上,但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期限一致的基础设施项目和生产扶持项目,以乡镇或村屯为单位捆绑组成一个项目,按典型设计来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规划项目基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审批。
规划项目基金在50万元以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报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规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不得越级申报或越权审批。严禁把规划项目化整为零、分段分解报批。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按年度使用,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由市、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和基金年度使用额度组织编制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在1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查和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市级移民管理部门要做好年度计划实施的协调、指导工作。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前,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要与项目法人或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或项目实施责任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没有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或项目实施责任书的项目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