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移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基金的分配,按批准的移民人数、淹没耕地面积综合确定,并按照批准的库区后期扶持总体规划分年度使用。
第八条 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计划安排,集中使用,专门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遗留问题。
(二)配套使用。基金要与地方资金、移民自筹资金配套使用。
(三)先急后缓。优先用于库区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和增加移民收入的项目。
(四)专账管理。按库区设立专门账户,以县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五)先批后用。基金必须列入年度计划逐级报批后才能使用,严禁先使用后报批。
(六)张榜公示。在基金使用所在地上墙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库区后期扶持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提取,费率分别为实施管理费3%、规划费2%、培训费0.5%、监理费0.5%、审计费0.5%。以上费用由县级以上移民管理部门提取和管理使用。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和处理库区遗留问题,必须编制库区后期扶持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十一条 市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工作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审批。
规划大纲未经批准的,审批部门不得审批规划。
经批准的规划大纲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批准的规划大纲,市、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审批。
规划未经批准的,审批部门不得审批年度计划。
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列入规划的项目必须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批等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