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9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4]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
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全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和使用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电站,是指广西境内装机总容量达到5万千瓦以上、30万千瓦以下的中型水电站和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水电站。
其它小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的管理及使用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立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主要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遗留问题;库区维护基金主要用于移民生产生活困难补助和库区基础设施维护。
第四条 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必须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要与当地的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不降低移民原来的生产生活水平并逐步有所改善。
第五条 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