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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5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二、编制2005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原则
  (一)收支平衡原则。各部门应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方针,既体现事业发展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严格支出预算安排顺序,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和党政机关正常运转资金需要;确保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事关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的资金需要。
  (三)零基预算原则。预算安排不受往年基数影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各单位人员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各单位公用支出;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核定项目支出。
  (四)综合预算原则。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将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五)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根据各部门所履行职责、发展目标和现有公共资源的配置情况,在财力可能的前提下,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各项支出。
  (六)公共财政原则。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减少对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的财政投入。
  (七)细化预算原则。部门预算要细化到二级预算单位,垂直管理系统要细化到县(市)机构。收入预算要明确到各收入项目及各项收费、基金的征收计划,支出预算要细化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
  三、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
  部门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备选项目支出三部分。
  (一)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的编制。各部门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各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其中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的个人经费要单独列明。若部门实有人数小于或等于编制人数,按实有人数核定人员经费;若部门实有人数大于编制人数,按编制人数核定人员经费,超编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人员经费。
  (二)公用支出的编制。公用支出包括定额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两部分。定额公用支出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分类分档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各部门(单位)编制数核定;专项公用支出(各单位为实现其职能每年必须开支的除定额之外的专项支出,如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图书资料购置等,不属于确定性项目,但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范围,是保运转必须安排的公用支出)的管理办法参照项目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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