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令302号文的规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通过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解决各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十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力度,切实办好每年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优势,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群众监督,发动职工群众批评、检举控告各种不重视安全生产的行为,呼吁社会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紧密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中开设安全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危险识别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各职能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电子信箱,加大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贯彻国发[2004]2号文和本实施意见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全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