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为确保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有可靠的资金来源,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我区境内从事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二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作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二十一)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确定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并作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分解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指标,要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基础上从严控制。年终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时,指标控制情况要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凡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对事故防范工作做得好,未突破下达控制指标的地区或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凡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力,导致安全事故严重突破指标的,取消该地人民政府当年评优资格。各地和有关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要通过新闻发布会、通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领导,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
(二十二)进一步落实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政府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时,要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及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同时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确保实施。各地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力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领导人,要依法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