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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

  (十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矿山、建设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下称为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足100人的按不少于2%的比例配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但至少配置1人。其他企业在30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足300人的按不少于l%的比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目前在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格。企业要强化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保障安全管理人员责、权、利的有机统一。企业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当生产与安全发生严重矛盾时,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作出先保证安全后安排生产的决定。
  (十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在研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时,应当同时研究项目的安全可行性。凡现有科学技术水平无法控制其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的,或无法解决安全技术设施的,或安全设施无法保证从业人员及他人安全的,不得立项;对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不得开工投产。
  (十三)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要求和本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建立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要采取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规范生产流程各个环节,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过程和行为。要强化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积极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宣传发动工作,制定明确的实施方案,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全面开展。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率先组织开展高危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尽快组织制定相应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十四)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凡在我区境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的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企业,每年要从销售收入或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安全设施更新改造、危险源评估检测和监控、整治事故隐患、应急救援装备和队伍演练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开支。煤矿企业按吨煤6-10元,其他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或工程承包收入1%的比例提取安全费用,由企业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企业每年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计划和执行情况,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依法作出处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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