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发[2004]2号文,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同时,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八)加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步伐。尽快建立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一步健全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和中毒急救中心,加强华锡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大队、广西危化品救援大队南宁中队和柳州中队以及合山、右江、百色矿山救援中队等区域救援队伍、装备和业务建设,加强应急救援业务训练和抢险救援演练,增强事故抢险快速反应能力。其他高危企业,有条件的应当建立自身的应急救援组织,没有条件的应当与区域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尽快制定应急救援政府支持和企业有偿服务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和业务运作经费。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法编制各类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修正和安全预警机制。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经贸、庆典等集会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事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有关主管机关审批后方可举办。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公众安全。
(九)大力培育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加快发展安全培训、检测检验、评价评估、安全认证、技术咨询等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各类学会、协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依靠市场机制配置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资源,力争在2007年以前实现全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逐步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鼓励建立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行业自律机制。
三、强化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分解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考核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
《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建立企业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