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确保我区在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时,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尽快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现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指的特大洪涝灾害,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于强降雨天气过程,导致江河泛滥、山洪暴发、山体滑坡、泥石流以及石山地区严重内涝,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洪涝灾害。
(二)救灾工作的原则:
1.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
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
(三)救灾工作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实施相应的防御和备灾工作。
二、预案启动的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本预案:
(一)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
(二)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在20000人以上(含20000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00间以上(含10000间);
(四)有20个以上的县(含20个)同时启动了本级救灾应急预案时。
三、预案启动的程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自治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灾害主管部门报告。自治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灾害发生3小时内向自治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组长决策启动本预案。
四、组织指挥系统
(一)机构设置。
1.预案启动后,自治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救灾领导小组)是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工作的应急救灾指挥部,救灾领导小组组长为应急救灾指挥部的总指挥长,副组长担任副指挥长,领导小组各成员为指挥部成员,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灾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