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区一些地方以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为由,违背农民意愿,圈占农户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引发农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各地要加强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凡是进行规模性农业生产、开发,需占用农户承包地的,必须根据农民的意愿,由被占地农户与开发者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由乡村集体统一组织办理的,也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农户与开发者依法签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做到一户一合同,禁止在农户不自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及其支付方式由转出农户与受转方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对强迫农民流转承包的土地,侵害农户承包经营权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流转合同无效,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受转方和有关责任人必须恢复土地原貌,并退还原承包农户继续经营。农户之间为方便耕作互换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及时修订承包合同,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四、加强领导,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解决本地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工作措施。对有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必须坚决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调处;对没有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处理依据的,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裁决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村民委员会要设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查处理,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4]21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的情况于2004年11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04年年底以前组织力量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