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工作,承担团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反邪教等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外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管企业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监督指导处
负责指导市、县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对市、县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监督指导。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处承担。
纪委机关。为便于省国资委纪委(省监察厅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工作,省国资委纪委设综合室、一室、二室(均为副处级)。
四、人员编制
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为110名,工勤人员编制12名。暂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4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省国资委纪委(省监察厅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编制10名,配备纪委书记(监察专员)1名,由省国资委党委一名副书记兼任;副书记2名(正处级,其中一名兼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室主任3名(副处级)。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资委与省经贸委的关系。省国资委研究发展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省经贸委配合。
(三)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其使用由省国资委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上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省财政厅备案,起草拟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重要管理制度草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省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