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4年全省预计接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27.5万人,其中高校毕业生18.85万人、中专毕业生8.65万人。毕业生数量较大,就业任务艰巨。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政治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4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各级、各部门和各学校要继续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2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4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2003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62号)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学校实际,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狠抓政策落实,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二、畅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调整优化乡镇干部队伍和中小学教师队伍,改善基层单位人才结构,为吸纳毕业生创造条件。对到基层、中小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人事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户口档案管理和小额贷款担保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加大支持力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人事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更加完善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各学校要将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校级领导、职能部门、院系领导、年级主任、辅导员以及专业教师组成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形成全员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服务机制。要认真落实有关规定,确保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