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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以上
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浙委发[2004]22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也有利于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简化环节,方便办事;健全机制,常抓不懈;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政府规章、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为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有关项目审批、指标分配、发证验照、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等情况。
  办事公开事项主要有: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人员的责任和办事结果,以及办事过程中的监督制度。在机关内部还要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机关干部交流、考核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向干部职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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