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
20.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公益性体育事业的扶持力度。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确保体育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各级财政还要根据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安排体育科研、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各市、县(市、区)要在2005年前全部落实青少年业余训练布点专项经费。体育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安排,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严格审计,加强管理。
21.加快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健身和体育消费的需要。继续抓好省级优秀运动队训练基地和市、县(市、区)业余训练重点设施建设,抓好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公益性公共体育设施和运动员训练场所建设。认真实施国务院《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建设用地列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行政划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公共财政预算;新建的公共体育设施经报批后,可减免城建配套费和其他相关规费;居民住宅区、城市公共绿地以及公园、广场、旅游胜地的建设,必须配建相应的健身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功能和用途;建成后的公共体育设施,要面向社会开放,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努力实现全民共享。
22.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捐助、兴办产业等各种形式,参与体育设施建设和活动开展。继续实行已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和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健身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社会力量对公共体育设施、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和优秀运动队的公益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个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捐赠者,所在地政府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社会力量建设体育设施、兴办运动队、开展业余训练,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规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参加省内各项比赛资质等方面与国办体育单位一视同仁。对社会力量加入和参与许可的体育产业经营,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准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