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列举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2)责任种类。依照
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决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4)异议处理。有关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制度
为确保
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规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许可行为,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必要的配套制度。
(一)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确需多个行政机关办理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便民、高效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决定行政许可的办理方式。主要内容包括:(1)采用统一办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对受理部门的转告方式、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期限、办理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2)采用联合办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一个主办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然后采取联合审批或者会签的做法,实行一次受理、一次办结。(3)采用集中办理的,应当确定有关部门集中在便民服务中心、办证大厅等办公场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4)规范内部运作程序、工作规则,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延长办理期限批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情形。(2)延长办理期限的报批部门。(3)延长办理期限的申请时间、方式、内容等要求。(4)内部审查程序。(5)签批责任人。(6)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7)签批文件和告知书的归档要求。(8)监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