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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4.检验、检测、检疫的程序和规则。主要内容包括:(1)事项公布。依据行政许可法十二条第四款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网站上公布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名录。(2)条件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对检验、检测、检疫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予以公布;对公众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作出说明和解释。(3)实施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以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4)实施程序。依照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应当明确送检方式和其他要求。(5)行政许可决定。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不需要作进一步技术分析,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救济权利。(6)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作出具体规定。
  (六)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2)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3)委托合同的订立。(4)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内容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5)委托合同的备案。(6)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各项具体要求和法定义务。(7)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
  (七)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公开方式。(2)接受查阅的责任机构。(3)查阅登记手续。(4)不予查阅的情形。(5)投诉受理。(6)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被许可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2)监督检查的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不同许可事项的特点,明确采取书面审查材料、实地核查、定期检验等方式。(3)监督检查的手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执法手段,保证正常履行监督检查职责。(4)监督检查的程序。包括检查人员的确定,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签字、归档,有关情况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理,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内部审查程序等。(5)实施监督检查的禁限性要求。包括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等具体规定。(6)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有条件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公开电子邮件地址,鼓励个人和组织举报,并对举报或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核查。(7)实施监督的责任。执行行政许可法第五章、第六章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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