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程序和规则。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按照行政许可法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明确资格考试的行政许可事项。(2)考试的组织。行政机关应制定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并予以公布,接受公民咨询,报名条件审查、考试通知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3)成绩公布和复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布方式、复查程序作出具体规定。(4)行政许可决定。对考试成绩合格的公民,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该公民是否符合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资格证的送达。明确由本行政机关的责任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格证。(6)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五十四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3.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考核程序和规则。主要内容包括:(1)考核事项的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在主要媒体或者网站上事先公布该经济组织取得特定资格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等考核内容,以及考核时间、考核事项、考核标准、考核等次等。(2)考核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对考核人员的组成、考核方式、期限、结果确定等作出具体规定。(3)考核人员的基本要求。考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4)考核结果的公布。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5)异议处理。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考核结果向本机关提出异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答复和处理。(6)考核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作出具体规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