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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规则。主要内容包括:(1)听证范围。根据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和具体事项,分类明确法定听证、主动听证、申请听证的范围。(2)听证的告知和公告。根据不同类型的听证形式,明确告知期限和时效、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责任机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本行政机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告。(3)听证参加人的确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采取听证参与人代表制方式进行的,应制定听证参加人产生的条件、程序并予以公开。(4)听证主持人的确定。听证主持人应当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熟悉行政许可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由行政机关指定,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听证主持人产生的条件、程序。(5)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听证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四十八条规定进行。本机关对听证应当予以公告的情形、主持人回避、质证、制作笔录、听证后的行政许可决定审签等作出具体规定。
  (五)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等工作制度。根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特别规定,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1.招标、拍卖的程序和规则。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依照行政许可法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2)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关规定。(3)许可决定。依照行政许可法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的中标人、买受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对竞投人中的未中标人、未买受人应当书面通知。(4)告知。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5)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程序规定的,以及违反行政许可法五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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