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对以下方面作出规范:(1)向社会公布网上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2)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网站的操作程序。(3)明确网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的责任机构。(4)网上公布行政许可信息的有关要求。(5)网上告知、通知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规定。(6)在采取数据电文申请方式的同时,还应当允许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办法。
  (三)行政许可审查和听取意见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内部工作规程。明确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各项行政许可审查的机构;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经审查提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应报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上报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2)审查方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应当予以记录并归档。(3)办理期限。法律、法规有办理期限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期限办理。(4)期限延长批准。符合行政许可法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5)告知义务。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随附申请书复印件)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口头陈述、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签名。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6)申请事项公告。申请事项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7)利害关系人的具体确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具体事项的性质、许可活动的直接利益内容,采取听取意见、经验惯例、调查分析等方式予以确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