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贯彻实施行政
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3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各项配套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配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
(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4月30日)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制度建设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制度
省、市、县(市、区)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工作制度,并明确和规范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确定责任机构。行政机关应确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告。(2)工作人员要求。包括执法资格、业务水平、工作作风等具体要求。(3)公示事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以及提出申请的方式等,应当在统一受理的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提出询问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作出说明或解释。(4)申请与受理的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5)审查的处理。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主动向申请人提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告知方式。(6)书面凭证出具。无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明确内部审核程序。其中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书面凭证中说明理由。(7)决定送达和公开方式。各行政机关应明确送达期限、方式,以及公众查阅的途径。(8)审核责任。要落实责任,严明纪律,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不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不按照规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等行为,应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