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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以下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社区矫正组织及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一)社区矫正组织及其主要职责
  1.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沟通、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全省的社区矫正工作。
  2.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履行相关工作程序;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指导、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帮助、督促、检查本辖区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4.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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