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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4]2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4月20日

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2004年3月18日)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搞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刑罚理念和兄弟省(区、市)的成功做法,依法稳步推进,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及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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